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12********3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1177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4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代偿款3547130.32元,并支付以286686.71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及以3547130.3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贾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三、驳回原告太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20元由被告贾海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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