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6********09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2民初1296号
案号
(2020)冀0402执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赵利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200万元和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本案《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宗献林、赵红梅、宗晓静、河北紫汇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对宗献林位于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399号香墅小区11-2b号、房屋产权证编号0101141977号房产在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22800元,由河北紫汇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赵利梅、宗献林、宗晓静、赵红梅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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