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5********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27民初523号 |
案号 |
(2020)川0727执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饶伟、杨婷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从2018年3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二、被告刘云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靖、陈莉所有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文丰街84-90号附90-1.2.3号1栋1单元1-7层1号(房产证号:梓房权证字第0052774号,土地使用证号:梓国用(2004)第468号)的房屋所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被告饶伟、杨婷婷负担(限被告饶伟、杨婷婷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