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5********6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25执恢14号
案号
(2020)川0725执恢2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梓潼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金科、张雪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借款本金2783606.30元及利息,其中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的利息为22050元;2015年9月18日起至相应借款本金给付之日的未付本金利息按照月利率10.50‰计算;同时对逾期未付利息按照月利率10.50‰计收复利,直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罗从明、刘雄、四川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科、张雪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绵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69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