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捷力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MA4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821民初1224号
案号
(2017)鄂0821执6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京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湖北捷力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曹尚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付振英借款本金37.2万元、并支付2016年8月利息0.5万元及2016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7.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湖北捷力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付振英借款本金22.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付振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计5800元,由付振英负担1338元,湖北捷力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曹尚虎共同负担446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7-09-05
发布时间
2017-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曹尚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821MA48706KA7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京山县新市镇新阳大道东段(湖北京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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