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81********28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03民初1256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27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26日的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17‰计算;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以本金5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17‰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本金58万元为基数,合并按月利率12.3255‰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62400.7元)。二、被告张彦红、宋金川、赵春花、李刚法、魏娜、赵占民、吴翠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张彦红、宋金川、赵春花、李刚法、魏娜、赵占民、吴翠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保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保国、张彦红、宋金川、赵春花、李刚法、魏娜、赵占民、吴翠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