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1********2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602民初394号 |
案号 |
(2020)川1602执恢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江乾志、蔡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透支款本金79520.92元及利息43406.06元、违约金14304.24元,共计人民币137231.22元。二、如被告江乾志、蔡静未履行上述第一条之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有权以被告江乾志名下车牌号为川x07a07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车架号:lfv3a24g5d3009724) 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