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35********0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823刑初66号
案号
(2020)川1823执1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汉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田川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万;二、被告人赵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三、被告人张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四、被告人黄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五、被告人李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六、被告人康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七、被告人李飞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八、被告人雷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九、被告人牟汝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十、被告人李治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十一、被告人李秦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十二、被告人郭梦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十三、被告人崔玻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十四、被告人刘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十五、被告人李祥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十六、被告人李俊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十七、被告人张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十八、被告人王斯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十九、被告人淡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二十、被告人陈啊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田川林的刑期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止;被告人赵明的刑期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被告人张凯的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被告人黄勇的刑期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被告人李毅的刑期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被告人康欧的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被告人李飞阳的刑期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被告人雷宇的刑期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被告人牟汝勋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被告人李治强的刑期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被告人李秦州的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被告人郭梦科的刑期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被告人崔玻耀的刑期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被告人刘康的刑期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被告人李祥雨的刑期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被告人李俊一的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被告人王斯宇的刑期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被告人淡强的刑期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被告人陈啊彪的刑期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一、被告人冉洪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十二、被告人王啟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十三、被告人刘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十四、被告人李江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十五、被告人田俊贤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十六、追缴户名为田川林、雷雨、赵明、王小桃、康欧、张凯、黄勇、伍杰、李毅、张旭、李治强、刘雅玲、董通、刘鹏、崔玻耀22个银行账户共计3065578.85元的赌资及其孳息(清单附后);追缴被告人李毅赌资60000元(已缴纳);没收被告人张凯违法所得14000元、刘康违法所得80000元、张旭违法所得11000元、李江超违法所得2632元(均已缴纳);二十七、没收作案工具被告人田川林手机3部、田俊贤手机2部、李飞阳、黄勇、赵明、郭梦科、牟汝勋、张旭、李治强、雷宇、崔玻耀、刘康、李江超、王啟沅、王斯宇手机各1部;没收作案工具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得力计算器1个、逾辉牌计算机主机1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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