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03********81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823民初1449号
案号
(2020)川0823执9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剑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康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子均借款10000.00元以及支付原告王子均误工损失1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康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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