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咸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1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202民初2697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2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诉调中心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咸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孝美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6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郑咸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