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802********2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04民初296号
案号
(2020)辽0204执29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鹏借款本金184000元,并以18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安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鹏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26元,由被告安琪负担4431元,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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