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702********0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5民初6936号
案号
(2018)京0115执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霞、被告徐明礼、被告田飞、被告张强、被告田卫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前偿还原告刘广东尚欠的借款本金二百三十一万元、利息三十三万四千九百五十元;二、如被告杨霞、被告徐明礼、被告田飞、被告张强、被告田卫未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应向原告刘广东加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标准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北京恒康益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万瑞飞鸿(北京)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北京恒康益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万瑞飞鸿(北京)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霞、被告徐明礼、被告田飞、被告张强、被告田卫追偿;四、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六百四十元,由被告杨霞、被告徐明礼、被告田飞、被告张强、被告田卫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时间
2018-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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