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卫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02********1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12民初15142号 |
案号 |
(2016)京0112执5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协议如下:一、被告郭卫峰、被告北京富集康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曾凡哲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三万元及利息(截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未偿还利息金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起,利息以借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的具体履行方式如下:被告郭卫峰、被告北京富集康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偿还原告曾凡哲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曾凡哲截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三十万元,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前偿还原告曾凡哲借款本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曾凡哲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郭卫峰、被告北京富集康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承诺按照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有任何一期逾期偿还,原告曾凡哲有权就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六百三十五元,由被告郭卫峰、被告北京富集康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执行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6-09-01 |
发布时间 |
2017-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