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燕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204********6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民终5425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黄春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爱华房屋占用使用费(包含:1. 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100万元;2.按每年45万元计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及逾期付款损失(包含:1. 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0.28万元;2.以上述尚欠房屋占用使用费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为: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黄春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爱华房屋占用使用费(包含:1. 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96.5万元;2.按每年45万元计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及逾期付款损失(包含:1. 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0.28万元;2.以上述尚欠房屋占用使用费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四、变更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黄燕伟、尊严(厦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黄春明的上述债务中的房屋占用使用费10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包含:1. 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0.28万元;2. 以96.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燕伟、尊严(厦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黄春明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为:黄燕伟、尊严(厦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黄春明的上述债务中的房屋占用使用费96.5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包含:1. 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0.28万元;2. 以96.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燕伟、尊严(厦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黄春明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五、驳回杨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