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军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02********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03民初2653号 |
案号 |
(2020)赣0103执58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在银、王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付款损失4995987.61元及利息(其中2418251.25元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52708.25元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447886.50元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60735元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41451元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16000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103070元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4584元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166150元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13518元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611200元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16433.61元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汤军慧对原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中的代付款损失1107301.61元及利息(其中166150元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13518元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611200元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16433.61元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0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079元,由被告孙在银、王国庆、汤军慧负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