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3********3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4民初1897号 |
案号 |
(2020)新2324执1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海军、彭静借原告玛纳斯众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60000元,该56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1.5%从2016年8月21日计算至2019年4月9日期间利息300000元,以上借款本息合计860000元,被告季海军、彭静于2020年1月15日之前向原告玛纳斯众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60000元,剩余800000元于2020年6月15日之前向原告玛纳斯众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付清;二、如被告季海军、彭静不能按上述约定期限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则原告玛纳斯众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未履行款项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季海军、彭静按月利率1.5%从2019年4月10日开始向原告玛纳斯众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三、被告玛纳斯新驿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玛纳斯众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648元,减半收取6824元,由被告季海军、彭静负担,并于2020年1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玛纳斯众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