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宜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4322民初1026号 |
案号 |
(2020)新4322执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宜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东方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以2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从2017年4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以4万元为基数的利息,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二、驳回原告杨东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杨东方负担580元,被告孙宜根负担23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