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3********5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1821号 |
案号 |
(2020)冀1002执恢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田文宇借款本金166667元及利息1666.67元,并自2015年10月14日起按照月息20‰的标准向原告田文宇支付上述欠款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德博、张立芹、石伟、香河县宏业家具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田文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2元,保全费1587元,共计6089元,由被告梁春龙、陈德博、张立芹、石伟、香河县宏业家具厂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