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1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32民初3561号 |
案号 |
(2017)赣0732执1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刘其春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0‰从2016年4月22日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曾华龙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三、本案所涉及给付内容,限被告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在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68元,减半收取计8934元,由原告负担3600元,被告负担533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9-25 |
发布时间 |
2017-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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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华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32571161844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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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工业园C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