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韦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33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203民初3051号
案号
(2020)桂0203执37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与被告黄韦敏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黄韦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2月1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88628.42元、透支利息人民币3380.2元、违约金人民币2604.27元,之后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黄韦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偿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730元;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有权以被告黄韦敏提供的抵押车辆(车牌号为“桂b7t778”雷诺牌“vf12rrbe”型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vf12rrbe5fw563979”、发动机号“h5fd403d11202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4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已预交),减半收取1142元,由被告黄韦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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