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庆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3********2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323民初1670号
案号
(2016)鄂0323执9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竹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何金、刘勇借款14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郭庆芬、十堰众生缘珠宝有限公司、十堰众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何金、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被告陈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6-12-15
发布时间
2017-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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