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庆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3********2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323民初1670号 |
案号 |
(2016)鄂0323执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竹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何金、刘勇借款14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郭庆芬、十堰众生缘珠宝有限公司、十堰众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何金、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被告陈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竹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12-15 |
发布时间 |
2017-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