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602********9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4442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4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贵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19年7月2日贷款本金12649935.43元、利息568575.08元、罚息3586229.39元、复利736614.53元,共计17541354.4元,以及从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69062‰计算);二、被告太原市兰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军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范美琴、王慧对被告山西贵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承担本息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太原市兰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军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范美琴、王慧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部分向被告山西贵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88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2000元由被告山西贵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