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建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01********00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703民初1544号
案号
(2020)陕0703执12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王彦成、何文惠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68756.58元(利息计至2019年3月21日,后期利息续计),本息合计668756.58元。三、被告冯建新、席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若被告王彦成、何文惠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88.00元,由被告王彦成、何文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费发票复印件提交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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