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5********4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04民初910号
案号
(2020)川0504执17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龙在小花钱包app和麻袋理财(www.madailicai.com)上通过线上点击确认签署的编号为cs20170826633337的借款协议无效;二、被告林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成都吾家晓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泸州龙马潭分公司不当得利款8149.18元;三、驳回原告成都吾家晓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泸州龙马潭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03元,共计128元,由被告林龙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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