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成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1********3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80民初2742号 |
案号 |
(2020)川0180执恢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成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045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80450.5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二、被告翁梅、翁政在继承翁昌全遗产位于内江市东兴区东兴大道1668号b15幢7层7-6号的住房、银行存款44934.33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成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