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4********6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323民初920号
案号
(2016)鄂0323执7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竹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2016年6月8日前的利息405375元;2016年6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8.28%计算及50%违约加罚息利息。二、被告十堰天佑工贸有限公司、陈伟、王德忠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湖北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十堰神农武当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和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2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9616元,由被告湖北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天佑工贸有限公司、陈伟、王德忠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6-09-02
发布时间
2016-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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