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05********3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3民初1080号
案号
(2018)冀02执158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北大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北支行截止到2017年1月5日的借款本金19 793 161.98元,利息及罚息684 402.68元。并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拖欠借款本金19 793 161.98元为基数,按展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唐山市北大医药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以编号为X京房他证东字第037578号、唐山房他证路北(里)字第049596号、唐山房他证路北(里)字第049595号他项权证项下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44 188元减半收取72 094元,由被告唐山市北大医药有限公司、李翠兰、郝建华、王宝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8-21
发布时间
2018-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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