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38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3民初1378号
案号
(2018)苏1203执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桥支行支付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1至2016年12月10日,按年利率7.1775%计算利息;自2016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0.76625%计算逾期利息;计算利息时扣除已给付利息613.93元;对上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二、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桥支行对被告戴晓勇、戴冬升借款设定抵押的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凤凰21丹凤小区36幢05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100005188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泰州国用2012第1035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2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40元,由被告泰州市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戴晓勇、戴冬升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48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时间
2018-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苏1203执53号
立案日期
2018-01-05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382686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戴晓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91573805623G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泰州市凤凰西路168号7号厂房一楼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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