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1********2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702民初2698号
案号
(2017)皖1702执16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307352.14元及违约金(以代偿的本息1307352.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6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21600元;三、被告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对江平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33元,由被告江平、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9-27
发布时间
2018-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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