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1********2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03民初1764号
案号
(2018)皖0803执7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市独秀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罚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9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雷、李培、周斌、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江平、蒋金豹对被告安庆市独秀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雷、李培、周斌、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江平、蒋金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独秀运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安庆市独秀运输有限公司、周雷、李培、周斌、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江平、蒋金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4-26
发布时间
2018-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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