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1********3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91民初559号 |
案号 |
(2018)赣0791执1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还代偿款1177299.73元。二、被告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77299.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1月24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三、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付清。四、若被告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蔡小平、谢玉香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赣州市西津路1号第1栋1单元301室的房产价值(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若被告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蔡小峰、李鹤群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赣州市东郊路8号滨江东方胜境5栋3单元505室的房产价值(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蔡小平、谢玉香、蔡小峰、李鹤群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蔡小平、谢玉香、蔡小峰、李鹤群、谢燕承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80元,由被告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蔡小平、谢玉香、蔡小峰、李鹤群、谢燕承担18060元,由原告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0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30 |
发布时间 |
2018-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