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永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27********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327民初1042号
案号
(2020)陕0327执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曹永龙、李玮归还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800元及计算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17331.14元,合计人民币81131.14元;二、由被告曹永龙、李玮按照11.928‰的月利率清偿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由被告李月元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执行内容之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曹永龙、李玮、李月元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8元,依法减半收取914元,由被告曹永龙、李玮、李月元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831元,由被告曹永龙、李玮、李月元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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