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81********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81民初419号
案号
(2020)川0781执1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许元兵、崔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支付借款4,915.01元及其利息、罚息(其中截止2020年1月1日利息、罚息为5,469.15元,从2020年1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4,915.0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案件受理费60.00元,公告费850.00元,由被告许元兵、崔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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