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韦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2民初76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1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杨丽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渚河路支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截止2017年4月12日利息79306.93元、罚息184639.5元,之后的罚息以本金180万元按月息10.9125‰计算);二、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渚河路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曾焕西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青年路南窦庄住宅小区16号楼2号门市、邯郸市丛台区青年路南窦庄住宅小区16号楼3号门市的房产优先受偿;三、韩韦佳、杨晨、佘文慧、周云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韩韦佳、杨晨、佘文慧、周云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杨丽坤追偿);四、驳回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渚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12元,由杨丽坤、曾焕西、韩韦佳、杨晨、佘文慧、周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