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明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21********4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21民初2460号
案号
(2020)鄂0821执5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京山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明凯、徐红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京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840.24元,利息9840.02元,罚息3787.37元,复利481.63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9日),并从2019年12月9日起以上述本金、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罚息及复利,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容对前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崔明凯、徐红秀届期不履行上述主文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京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两被告位于京山市钱场镇龙泉村二组的集体土地上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5元,申请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崔明凯、徐红秀、李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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