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洪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30********04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4民初6526号 |
案号 |
(2020)辽0214执2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洪霞、廉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凯春劳务费9862元,并自2019年5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崔洪艳对被告崔洪霞、廉世明的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崔洪霞、廉世明、崔洪艳负担,被告崔洪霞、廉世明、崔洪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