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81********5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00191号 |
案号 |
(2015)绍诸执民字第80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诸暨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冠峰应归还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至2014年12月26日止的利息217980元,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至2014年12月26日止的利息637830元,并支付以本金37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并应支付律师代理费31750元,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圣洁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洁伟金属配件有限公司、陈峰、姚维、陈洁对被告陈冠峰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2-23 |
发布时间 |
2017-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