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60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3民初4338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15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新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邯郸市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岳大义返还购房款14224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岳大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8元由被告邯郸市新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邯郸市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芳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3060459251Q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邯郸市丛台区幸福路绕道北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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