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金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3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23民初588号 |
案号 |
(2020)浙0523执1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方金山赔偿原告刘永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56482.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刘永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7元(已减半),由刘永芳负担70元,方金山负担57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