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02********6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03民初1985号
案号
(2020)川0703执3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启全借款41200元,并承担此款从2020年4月13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胡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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