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01********6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01民初1356号
案号
(2020)川3401执17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其林归还借款26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利息计算期间为自2020年4月20日起直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3.00元,减半收取226.50元,由被告杨帆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径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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