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01********6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401民初1356号 |
案号 |
(2020)川3401执1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其林归还借款26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利息计算期间为自2020年4月20日起直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3.00元,减半收取226.50元,由被告杨帆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径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