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东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3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2224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1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张社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461578元及利息17847.12元(该利息截止到2018年10月10日,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14615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潘东萍、贾英、张丽达、河北立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各自承担五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14元,由张社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