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702********2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586号 |
案号 |
(2014)宝执字第01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乘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贷款本金4,500,000元;二、被告上海乘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截至2014年2月28日的利息86,471.53元及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586,471.53元为基数,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上海乘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上海乘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律师费损失50,000元; 四、若被告上海乘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可与被告方月燕、陈仁春、陈楠协议将抵押的位于上海市曹杨路450号2110室的房产予以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优先受偿;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方月燕、陈仁春、陈楠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乘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上海乘方实业有限公司、斯帝尔模具(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丰乾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方月燕、陈仁春、陈楠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59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乘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海乘方实业有限公司、斯帝尔模具(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丰乾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方月燕、陈仁春、陈楠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方月燕、陈仁春、陈楠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4-03-31 |
发布时间 |
2016-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