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421********0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481民初822号
案号
(2020)陕0481执7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平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原告兴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平、李龙于2013年10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陕农信大阜借字[2013]第042号《个人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2、原告兴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攀峰于2013年10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陕农信大阜抵字[2013]第042号《抵押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3、被告刘平、李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余额为27377.6元,2016年10月22日以后按约定利率上浮50%即13.68‰计付利息);4、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三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兴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周攀峰名下坐落于兴平市东大街剧团家属院南楼西单元5层西户房屋、房产证编号为兴平房权证东城字第19823号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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