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5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03民初4318号 |
案号 |
(2020)赣0103执5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浙赣、章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焦官秀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23元,减半收取5761.5元,保全费4382元,共计10143.5元,由被告吴浙赣、章婷婷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