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22********42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3460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59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到2018年2月26日的借款本金89910元、利息3236.76元、罚息12801.11元、滞纳金160元;二、被告杨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借款本金89910元与利息3236.76元之和93146.7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1.6%计算的罚息;三、被告杨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每月20元计算的滞纳金;四、被告杨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五、驳回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杭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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