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房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3********0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4072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39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房军、朱晓姣及第三人建行山西省分行签订的编号为20161201020337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借款合同》; 二、被告房军、朱晓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金200000元及截止2018年4月18日的利息、罚息7964.61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9日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三、原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就被告房军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大东关街12号2幢1单元2层a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2466)的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9元由被告房军、朱晓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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