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丹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0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25民初1332号
案号
(2020)新2325执24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海霞自愿于2019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王春荣偿还借款本息合计67500元,(如被告张海霞逾期不能按时偿还上述款项,被告张海霞自愿于2018年12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丹丹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王春荣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650元,被告张海霞自愿承担,并于2019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王春荣;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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