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盾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95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3民初9892号
案号
(2018)苏1283执15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盾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泰茂减速机有限公司货款10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于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4-11
发布时间
2018-05-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何福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169954959X8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诸暨市枫桥镇枫谷路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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