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1********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703民初507号 |
案号 |
(2020)陕0703执1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辉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支用的贷款18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宣告到期;限被告蔡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3505.46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人民币8939.14元(截止2019年12月30日),本息合计人民币172444.6元。后期借款利息(含罚息) 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年息7.67%计算、并按月计算复利,由被告蔡辉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支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时止;二、被告蔡辉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对蔡辉名下所有的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龙岗路中段蜀汉美郡a8幢6层602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之权利;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蔡辉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